第139章 算来一语最心惊(2 / 2)

一一都成辜负,

教侬若可为情。

人间天上未分明,

幽恨难平。”

只听得背后一男一女一声喊:“二姑过年好!”

于湉猛然回头,她先愣了一会儿,随之凄然,说道:“怎么会是你俩?”

清婉顺手抄起艾艾,于湉也忙着起身,纪绪赶紧扶住了她。

清婉只顾逗弄艾艾,“叫我,你叫我呀……”

艾艾吱吱呀呀地喊着:“大母,大母。”

于湉说:“她还只会喊大母[奶奶]。”

清婉继续逗弄孩子,“艾艾,你是不是叫艾艾呀,你喊我一声,别叫我大母,叫我,叫我大姑。”

艾艾一点儿也不惧生,她扯着清婉的鬓发玩耍了起来;于湉却看着她俩,淡淡地笑。

清婉说:“二姑的事儿,我听门仆刘老三说过了,若是他们再撒野,我来为二姑出气。”

“你来为我出什么气?二姑没气可生……”于湉看了一眼纪绪,“当着人家纪公子的面,没有点儿姑娘的本分。”

“纪公子可不是外人,他和我爹刚拜了把子,我拿他,拿他就当自己的亲弟弟……”

纪绪“噗嗤”一声笑,抱过清婉怀里的艾艾,去了远处。

看见纪绪走远,于湉说:“我可真叫那俩畜生给气死了。”

“二姑别气!”清婉安慰道,“恁先跟我细说说,他们如是不依不饶地胡搅蛮缠,我们就去衙门告他们不孝【1】。”

“这话,我也说过,”于湉说,“可他们说,说,我若告他们,他们就告我。”

“他们凭什么告恁?恁有什么可告的?”

于湉为难地说:“告我…告我…私通…乱…乱……”

“有证据吗?”

“他们说,说艾艾就是证据。”

“艾,艾艾怎能成为你的证据?”

“他们说,艾艾是我生的。”

“你……艾艾不是修染…修染表哥…从外面捡来的么?!”

“他们说,就是我不敢把这个孩子生在家里,便在外边生了,再让修染给捡回来的……”

“这不是胡说八道么!”

“他们还说,修染成天守着我们娘俩,觉得有愧于亡父,自感羞愧难当,便出家做了和尚。”

清婉吃了一惊,问道:“怎么,他们说,艾艾是恁和修染的孩子?”

“是呀!”于湉说。

“这都哪跟哪呀!?”清婉着急起来,“他们可真能乱编!”

“他们可不认为是乱编,”于湉道,“他们说,如果不是亲生的,修染能对这孩子那么亲!?”

“这都什么事儿?”清婉万万没想到,他们会把艾艾牵扯其中,便道,“衙门,也不会听他们信口雌黄。”

“他们还说,是不是亲生孩子,让衙门做一次‘滴血认亲’便可知晓……”

清婉更是大惊:可不能做这滴血认亲的事!这一滴血,不就正坐实了艾艾是于家的骨血了么!因为,艾艾确实是清婉和修染的孩子,于湉是清婉的亲姑姑,这一脉相传的血缘岂能不相融合?便赶紧说,“我们可不能跟着这俩畜生的思路去走,二姑呀,我公公和大姑父都在我们家,走,我们先回家去,让他们给想出个十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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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古代法律对不孝子孙的惩罚

古代社里,有“孝为百善先”的道德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的法律意识,不孝是最大的罪行。因而,惩罚“不孝”,也是维护孝道的重要法律内容。

古代中国把“不孝”作为罪,并对不孝行为实施法律上的制裁是很早的事情。

商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成熟文字可考的朝代,所谓“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说的就是商朝的事情。如果史料确凿可靠的话,说明商朝已经定“不孝”为罪了。到了西周,已经明确把“不孝”视为“元恶大怼”,不孝是罪大恶极的,被列为“八刑”之中的第一刑,不容赦免。

秦始皇独操权柄,严刑峻法,对不忠不孝者不会心慈手软,秦代法律中也有不孝罪处死的规定。两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标榜以孝治天下,“不孝”被正式定为罪名列入律书。

北齐法律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把“不孝”列为第八条,这是“十恶”之罪的最早形态,也是后世法典的重要内容。隋朝正式确定了“十恶”的罪名,“不孝”罪列第七位。从此以后,“不孝”就成为“十恶不赦”的重罪。

唐以后都沿用“十恶”的罪名,《唐律》明确地规定了“不孝”的内容及相应的刑罚。

具体包括下列几项:

(1)告发、咒骂祖父母、父母

《唐律》规定,除了祖父母、父母犯有谋反、大逆、谋叛等罪行时子女必须告发之外,如果子女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其他罪行,要被处以绞刑。诬告父母更是死罪。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还规定,虽然揭发祖父母、父母罪行的子孙要受刑,但被揭发的父、祖却被视为自首,可以免除惩罚。这就给子孙以死救亲提供了机会。换句话说,为了使祖父母、父母免于遭受刑戮,子孙可以不惜以身试法,揭发尊长的罪行,自己去受刑。

另外,子孙詈骂祖父母、父母的,也要处刑。明、清律甚至把“骂詈”专列一门,不仅儿子骂祖父母、父母的要处刑,妻妾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也要被处刑。

(2)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另立户籍、分割家产

传统孝道认为,子孙另立门户后,孝心就会沉沦丧生。所以,“父母在,不有私财”,禁止子孙拥有私有财产,可以说是孝道的一贯要求。

唐朝对另立门户的子孙处三年徒刑,宋代对此处罚更重,有时甚至可以判死罪。明朝清朝在这一条上稍微宽松些,经祖父母、父母提出来才受理,刑罚也比较轻,明朝处杖刑一百,清朝处杖刑八十。

(3)赡养父母不尽心的

赡养父母是孝道的基本要求,如果子孙有能力赡养父母却不赡养,或者不尽心尽力赡养,只要祖父母或父母向官府提出控告,子孙就会被判刑。

(4)居丧期间男婚女嫁、弹琴作乐,或者丧期未满就把丧服脱掉

依据唐律,为父母居丧期间男婚女嫁,或者把丧服换成吉服,或者弹琴作乐,判徒刑三年;即使路上遇到别人弹琴作乐,停下脚步聆听的,也要处杖刑一百;在居丧期间怀孕,或者在居丧期间兄弟分家,也要被问罪。

(5)隐瞒祖父母、父母死讯,不奔丧不办葬礼,或者谎称祖父母、父母死亡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祖父母、父母死后,不奔丧不办葬礼的子孙流放二千里;官员如果隐瞒父母死讯,不辞职回家居丧,查实后判两年半徒刑;如果谎报祖父母、父母死讯,判三年徒刑。

另外,如果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在牢房,而子孙或其妻妾弹琴作乐,要以“不孝、不义”的罪名被判一年半徒刑。

(6)殴打祖父母、父母致死的

“十恶”中的第四条“恶逆”,就是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这是情节最为严重、不能赦免的不孝之罪;甚至连诅咒父母死的,也以“谋杀”罪论处;犯了“恶逆”罪,各代都是不论有伤没伤、伤势轻重,只要有“殴”、“杀”的行为,一律杀而不赦;即使子孙已经畏罪自杀,也要曝尸示众,以示惩罚和警示。

明代的法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受到子孙威逼而死亡的,依照殴打祖父母、父母罪问斩。清律更具体地规定,如果因为子孙触犯而导致祖父母、父母自杀,子孙要被斩决;如果因为子孙违反教令而使祖父母、父母轻生,处绞刑。即使父母并非故意寻死,只是无意中死亡,只要起因于子孙,子孙也仍然要负同样的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孝道观念在法律领域的典型体现。

有这样两个案例:

一个母亲要把不听话的儿子甲某送到官府,甲某苦苦哀求,母亲不为所动;在向官府提出控告后,母亲却又追悔莫及,投井自尽,甲某因此而被判绞刑。

另一个案例是,乙某平日里对母亲极为孝顺,他的母亲向别人索要了非分的财物,乙某极力劝阻,母亲不听,乙某私自凑钱退还了非分之财,他的母亲得知此事后羞愤自杀,乙某先以违犯教令罪被判绞刑,后来才被改判为流放三千里。

综观历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罚,都采取加重处罚的原则。官府审理案件时,都是先分别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然后才听是非缘由,对于以下犯上、以卑凌尊的人,严惩不贷。皇帝在对不孝罪的申报批复中,也往往任意加重刑罚。

例如,唐代京官李氏兄弟,二十多年没回过故乡,隐瞒母亲的死讯,查证以后,皇帝命令对他们处以当时早已经废止的车裂之刑。

(7)最后要说一说的是中国古代的家法、族规

家法族规同封建国家的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除了维护家族内部秩序、调整族里关系、履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义务外,还用严厉的惩罚手段从思想道德上控制着家族成员。“家法伺候”,在古代曾是一句令人毛骨悚然的断喝。

在家规家法的教育和约束下,家庭俨然是公府衙门,族权完全成为封建王权的化身。尤其是明、清两朝,家规家法教育与前代相比更加严厉。在维护孝道方面,家规家法发挥着国法所不能发挥的作用,所达到的效果比国法更为显著。特别是在闭塞的边隅山区,天高皇帝远,政权、法律鞭长莫及,家法族规就成为惩治非礼、禁恶扬善的主要手段,家(族)长既是家族内的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其中最突出的是对不孝子孙的处罚。一个家族出了个不孝之子,那便由这一家族辈份最长的族长出面,开祠堂门,严刑惩治,直至处死忤逆父母的不孝子孙。(记住全网小说更新最快的枣子读书:www.zhaozhi.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