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侵权法则(1 / 2)

在着作权法的领域内,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法则即为大名鼎鼎的“接触 实质性相似”规则。这条规则起源于1869年西洋的Laurence v. Dana案。经过一百多年的沉浮,这一法则不仅没有随着时间的变迁而被淘汰,反而成为了全世界通用的判定着作权侵权成立的黄金法则。

所谓“接触 实质性相似”指的就是,如果要控诉某人抄袭了你的作品,那么你就必须证明——第一,他人曾经接触过你的作品;第二,他的作品与你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在满足这两个前提的条件下,即能宣告着作权侵权的成立。

这就是宫川和北原所要面临的举证责任。

即——他们必须证明藤村曾经接触过下川点校的《东土巡游遣唐记》以及这两个点校稿存在实质性相似。

眼下,伫立在他们面前的第一座巍峨大山就是“接触”。

宫川听着法官的指令,娥眉稍皱,手指微微捏着已经准备好的举证意见书。要证明藤村曾经接触过下川点校的《东土巡游遣唐记》,其实并非易事。

尽管下川曾经说过藤村曾到他的教研室内取走过遣唐记点校的第三稿,但是,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证明此事的发生。

毫无疑问,关于接触成立的证明,将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硬仗。

宫川握着手中的证据册,从原告席站了起来,“下面,原告出示第二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京都府光正公证处出具的A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被告于三年半前向原告发送的电子邮件。”

“在电子邮件中,被告向原告问道,‘下川老师。学术振兴委员会最近在开展古籍点校工程项目申报,是否有意向参加?有的话,来面谈。’”

“第二项证据为《京都大学人文研究科项目研讨会会议记录》。该研讨会亦发生于三年半前。会议记录载明学院就点校项目的申报展开会议讨论。其中在15点-16点30分讨论的内容为《东土巡游遣唐记》点校立项的可能性,以及初步的点校样稿讨论。”

“第三项证据,为京都府光正公证处出具的A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原告下川的手机短信。该短信为两年半前,被告藤村向原告发送的手机信息。具体内容为,‘下川老师,点校进度如何?’”

“第四项证据,为《京都大学古籍点校立项申报表》。该表格中的项目主持人一栏,载明的姓名为被告‘藤村嘉代’。现学术振兴委员会上有关《东土巡游遣唐记》科研项目公示信息,亦显示项目主持人为‘藤村嘉代’。”

一份又一份的证据撂在原告的桌前,包含了两份公证书、以及两份书证。每摆出一份证据,就意味着针对堂堂京都大学人文研究科院长涉嫌抄袭的事实指控,又往前挪进了一步。旁听席上的各路学校管理层也不禁微微捏起一把汗来。

在出示完这四份证据后,宫川挺直了身子,放声说道,“原告方才出示的第二组证据证明,在原告下川着手点校《东土巡游遣唐记》后,被告藤村邀请原告参加学术振兴委员会的科研立项。其中,学院的立项研讨会记录载明会议内容包含《东土巡游遣唐记》的点校样稿讨论。”

“同时,证据亦表明被告藤村是科研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东土巡游遣唐记》点校工程的统筹推进工作,其曾向原告发送过短信,询问点校进度。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表明被告藤村曾学院研讨会接触过下川提交过的点校样稿,并作为点校的主持人持续接触、跟踪原告下川的点校成果。”